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当向未成年学生普及各类安全常识及应对突发事件的知识与能力,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逃生自救演练。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