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装修和设备设施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安全与质量标准,严格依法验收,并应当建立健全定期检查维修制度。
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饮食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规定,保证未成年人的饮食安全。
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校园门卫安全、寄宿学生安全、实验室安全、接送未成年人校车安全、幼儿和低年级学生上学放学交接安全等管理制度,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逃课、暴力等不良行为或者发生其他涉及未成年人安全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