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将涉及公民行为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行为规范纳入教学计划,配备法律教材,开设法律基本知识课程,培养未成年学生的法律意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