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方案要求以及课时、课外作业量、组织未成年学生补课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课外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保障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锻炼。节假日期间,中小学校的图书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设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等应当向本校未成年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