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户籍所在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居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