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户籍所在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居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