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保持与未成年学生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对学校的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