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学习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思想、良好言行和正确方式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