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家庭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遗弃、虐待、强迫结婚及其他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教育费用。人民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