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家庭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及时将委托监护的情况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就读学校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监护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委托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家庭环境、经济状况、道德品质、安全保障等基本情况,并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