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让未成年人珍惜生命与健康。培养预防、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意识与能力。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