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家庭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让未成年人珍惜生命与健康。培养预防、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意识与能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