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家庭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家庭应当鼓励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区公益服务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有益活动,但不得让其从事影响身心健康的劳作和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