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家庭应当鼓励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区公益服务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有益活动,但不得让其从事影响身心健康的劳作和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