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家庭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让未成年人在尊严、宽容、自由、平等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