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未成年人的权利第十九条已修改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与自由。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研究与创作的健康有益工作,应当给予鼓励和帮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发现、发明、专利、著作等权利,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