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未成年人有休息和娱乐的权利。

未成年人有权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宜的健康有益的游戏和娱乐活动,有权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娱乐、体育、科技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