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未成年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已修改未成年人享有生命权。生命垂危的未成年人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及时抢救。禁止弃婴、溺婴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