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平等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