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未成年人享有生命权。生命垂危的未成年人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及时抢救。禁止弃婴、溺婴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未成年人的生命权。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