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六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监督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在编工作人员;(二)熟悉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四)经过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