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拒不参加培训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不得确认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不得颁发或者审验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