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六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监督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省、市(州)、县(市、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后向社会公布。乡(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