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实施行政执法的机关应当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赋权或者授权的机关或者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