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六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监督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实施行政执法的机关应当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赋权或者授权的机关或者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