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