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监督的行政机关。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