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监督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监督的行政机关。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