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监督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被监督事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解决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不予登记立案,但可以提请行政机关重新核审其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待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和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登记立案。被监督事项正在或者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程序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不予登记立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