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反映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告知审查结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