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