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重点审查有无下列情形:

(一)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三)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项目违法或不适当;

(四)越权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五)不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