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重点审查有无下列情形:(一)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二)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三)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项目违法或不适当;(四)越权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五)不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