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