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