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一)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四)组织开展论证、咨询和公开听证。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监督事项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可以组成特别调查组。特别调查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公民代表参加。

监督事项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