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以主动监督为主,加强事前、事中控制,采取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