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座谈、现场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