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后,应当立即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向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