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通知该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书》直接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