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一)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者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

(三)对违法行政执法人员查处不力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