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第二章 组织第六条有效一个单位的义务消防队队员在三十人以下的,可成立小队,三十人至五十人的成立中队,两个中队以上的成立大队。义务消防队建立学习、训练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