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一个单位的义务消防队队员在三十人以下的,可成立小队,三十人至五十人的成立中队,两个中队以上的成立大队。义务消防队建立学习、训练制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