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第二章 组织第五条有效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义务消防队或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人数,一般可占常年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适当增大。义务消防队是组建单位领导下的群众性自防自救组织。在扑救火灾中,应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