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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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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有效
义务消防队队员的条件是胜任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十八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女公民。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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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