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十八条有效义务消防队员在灭火中不服从指挥的,由本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