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十七条有效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以及火灾由住户引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在灭火过程中,为抢救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而壮烈牺牲,足资楷模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追认为烈士。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