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十九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整改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