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整改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其主管部

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