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义务消防队队员,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一)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事迹突出的;(二)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的;(三)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贡献较大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