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十五条有效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消防队,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一)组织健全,坚持训练,器材完好,发动群众充分,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在防火、灭火中贡献较大的;(二)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使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