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第四章 器材装备第十三条有效义务消防队的车(泵)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