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二)建立健全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评、考核工作;

(三)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船主以及渡口、渡船、渡工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四)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第一款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