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以及渔政管理机构各自依法履行以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宣传、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标准、规范;

(二)负责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四)组织指导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及督促整治工作;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港口及其设施,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港口及其设施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