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本级政府水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依据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预控、应急救援和指挥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乡镇管船机构、公益性渡口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四)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