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