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