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