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航道、港口保护和通航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内散漂竹、木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港口水域内拖放竹、木排筏等物体,应当提前24小时报经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