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航道、港口水域内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确需在航道水域内采砂取石、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经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堆放,不得恶化通航环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